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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联盟

 河南省镁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河南省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16号),为加强河南省镁产业及其它相关产业的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推广和应用,发挥镁基材料产业积聚区孵化、积聚、辐射带动效应,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与国际镁产业接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发挥积极作用,特成立“河南省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省国防科工局和鹤壁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以河南镁业有限公司、郑州大学等单位发起,以“自愿平等、合作共赢、创新发展”为宗旨,邀请国内镁行业骨干企业、新材料技术领域高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产业基地或其他组织机构加盟。
第三条 联盟以促进国内镁行业技术与产业发展为使命,通过构建战略层面上广泛、长期、紧密的先进、新型产、学、研、用合作架构,实现联盟范围内的优势互补,形成一批技术创新目标明确、引领产业发展的产业联合创新团队,服务于镁产业应用拓展和提升。
第四条 成立本联盟的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坚持重点突破,促进国内镁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产业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整合资源,建立公共服务、技术、研发、金融、生产和应用合作平台,围绕产业创新的关键问题和共性问题,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瓶颈和核心技术,保障知识产权共享。
第七条 实施技术转移,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和商业化运用,提升联盟整体竞争力。
第八条 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联盟成员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九条 共同进行市场开拓,积极为联盟成员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争取在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过程中的话语权。
第十条 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促进镁产业逐步形成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在联盟中倡导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组织订立联盟公约,并监督遵守。
 
第三章  产业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产业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产业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单位组成,其他成员列席联盟大会。
产业联盟大会的职责:
(一)选举产生产业联盟理事;
(二)审议和批准产业联盟章程的修改;
(三)审议和批准产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产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决定产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提交的报告。 
产业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半数以上的理事会成员、秘书长或理事长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产业联盟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执行理事长一名,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同时可以兼任副理事长或理事一职。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四年。
理事任职条件:
1、行业内具有大型规模和产销量、在国内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知名度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研究能力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各地协会(学会)以及具一定规模的镁产业新材料产业基地;
2、具有对镁产业新材料产业发展参与决策和建议的能力;
3、支持联盟发展,积极参与联盟活动,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定产业联盟的管理制度; 
(二)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创新项目计划; 
(三)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讨论拟提交理联盟大会联盟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七)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八)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任职条件: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按地域轮流担任执行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职务,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任期四年。
联盟聘请镁产业德高望重的官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联盟名誉理事长。
理事长的职责:
(一)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联盟发展战略;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联盟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落到实处;
(四)履行章程和联盟大会授子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需要全部理事会成员参加(不能参加的需书面写出对会议内容的意见),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执行理事长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对联盟大会的决议、联盟章程的执行情况以及联盟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二)检查联盟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向理事长提出工作的建议;
(四)履行联盟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秘书处设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执行联盟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二)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四)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在联盟内部提名决定。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执行理事会决定;
(五)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六)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七)负责任期联盟活动策划、组织;
(八)负责任期内与联盟秘书处协调与沟通。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
联盟专家委员会是为提高联盟开展创新项目研究的科学化水平而设立的。其主要任务是为联盟在镁行业新材料领域开展的科技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并对科技活动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成员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新材料领域中的资深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2名。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支持重点,研究提出联盟年度创新项目计划;
      (二)开展对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提出评估论证意见提交理事会;
      (三) 组织开展新材料领域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
      (四) 参与新材料领域重大课题研究;
      (五) 参与对资助或支持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 在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其它科技活动。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组成和加入
联盟成员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协会(学会)、产业基地或其他组织机构等组成。
本联盟吸收单位为成员和个人成员。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三)镁相关产业单位和团体;
(四)拥护和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行业自律规范;
个人会员:
(一)  热心于镁行业的专家、学者及个人;
(二)  其它镁产业相关的专家、学者及个人
成员加入程序: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自愿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核后提交联盟大会通过;
(四)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五)成为联盟正式会员。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可以使用联盟成员的标识;
(二)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联盟的各项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行业交流、产品展示、产业联盟网站宣传服务等;
(四)参与联盟管理,对联盟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五)联盟成员有保守各自经营利润、核心技术、内部政策等商业秘密的权利;除此之外,对于有利于公共利益用途的信息应按照联盟要求提供;
(六)享受联盟提供的政策、技术等服务;
(七)有退盟的自由。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维护联盟声誉;
(三)提供联盟开展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四)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参与联盟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五)联盟成员按本联盟章程规定,及时缴纳年费。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应补齐应缴的年费。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逾期一年不缴纳年费的成员将按照自动退出处理,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年费;   
(三)联盟成员退出后,将不再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及分红,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一年后再次申请加入的将按照新成员对待。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核并经联盟大会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二)联盟成员被除名,联盟不返还已缴纳的年费;
(三)联盟成员除名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三年后再次申请加入的将按照新成员对待。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包括联盟成员缴纳的年费、社会及企业赞助的费用以及政府资助经费等。
联盟年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具体标准和收缴时间:
(一)缴纳标准:联盟理事长单位年费10000元;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年费5000元;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年费3000元联盟理事单位年费2000元;联盟成员单位年费1000元;专家委员会委员免联盟会费。
(二)缴纳时间:每年  10 31 日前。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理事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半年向联盟成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成员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已由产业联盟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 2015 09 11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